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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函〔2014〕1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05 | 生效日期:2014-09-05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代征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个人按开票金额的0.25%进行预征。待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项。
1、受托单位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的系统需保持一致,以确保代征同步。
2、受托单位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解缴已代征的税款,并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
3、委托代征的具体流程以及资金、票据等管理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委托代征的管理
受托单位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详细记载并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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