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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国税发〔2014〕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25 | 生效日期:2014-08-25 |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
为了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规范落实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鼓励创新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财税〔2013〕70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要求,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内容,辅导纳税人按新政策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确保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企业、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各司其责,进一步规范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如果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也应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简化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流程,暂由税务部门代向科技部门提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对需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的项目,企业应填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整理汇总企业填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以及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关资料,并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传递给区、县(市)科技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四)经区、县(市)科技部门初步审核以及市科技部门复核鉴定,认定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1年版)等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企业具备相应研究条件和基础的,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3),并于次年4月底之前将鉴定结果传递给各主管税务机关。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后,对通过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企业,应及时备案,并告知企业该项目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于没有通过鉴定的企业,应告知企业该项目当年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几点要求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在项目立项的同时(最迟不晚于次年1月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并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具体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合理把握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的新增研发项目及研发领域难以确定等研发项目。
附件下载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
3.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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