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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受灾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01 | 生效日期:2014-09-01 |
根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丽地税政[2014]53号):“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遭受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2014年度完税凭证,申请退还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缴纳2014年度车船税(根据车船税征收办法规定,2014年已缴纳车船税是指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交强险保单并在交强险保单中收取车船税)并且符合丽地税政[2014]53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文件所述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是指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我市为丽水市车管所)出具的报废证明。纳税人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车船税时应提供前述证明,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属于文件规定的报废情形。
三、经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对于本次遭受洪涝灾害的车主未向丽水市车管所申请报废但已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推定全损合同的,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可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4年9月1日
相关政策——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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