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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27 | 生效日期:2014-08-27 |
局各处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近期,我市遭受50年一遇的洪涝灾害,纳税人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和帮助受灾纳税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现就市级迅速贯彻落实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扶持政策
(一)纳税人遭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免征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收入库部分税款予以抵缴2015年税款或退库。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纳税户,因受灾无法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停业。
(三)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遭受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四)查账征收企业因洪涝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因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因洪涝等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七)对因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保险赔款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的10%以上的,可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受灾纳税人发票损毁的,由纳税人提交损毁的发票,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未到保管期限损毁的,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因发票被洪水冲走等原因遗失的,其经营地或者注册地在淹没范围内的,按要求登报申明作废后,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十一)对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二)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组织收入。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政治高度,把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迅速贯彻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措施,依法组织收入。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12366纳税咨询热线、网络、报刊等平台,广泛宣传各项灾后重建税费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享受条件、报送资料及操作流程。要利用各种渠道主动送政策,上门送政策。
(三)优化纳税服务。要积极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对具体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题政策辅导。为受灾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与灾情有关涉税事项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要简化办税流程,减少报送资料,缩短办税时限,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从各方面积极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切实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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