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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违不罚”原则常见问题解答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一、“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哪些?
答:“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下列5种:
1.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
2.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5.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
上述每一种违法违章行为均有一次机会不罚。
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则是什么?
答: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则如下:
1.同一税种(含税、基金、费,下同)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但连续所属期若混合有按月、按季或按年是不能合并为一次处理的;
2.同一税种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分多次处理;
3.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
三、怎样划分适用“首违不罚”的时间界限?
答: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都有一次机会不罚。具体规定如下:
1.6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旧的处罚办法;
2.6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新的处罚办法;
3.6月1日以前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若是一种连续行为,并且持续到6月1日以后的,适用“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规则,适用新的处罚办法。但连续所属期若混合有按月、按季或按年是不能合并为一次处理。
四、若纳税人在2014年6月5日、10日和15日分别丢失已开具的百位发票1份、3份和5份,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次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
答: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且同类违法行为有多次的,只有最接近6月1日的一次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五、企业2014年5月1日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第二季度小规模增值税与6月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均逾期未申报,是否可以合并为一次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若有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逾期未申报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月逾期未申报增值税行为的,作为该纳税人两个逾期未申报行为,不属于“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不合并为一次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企业2014年第二季度所得税和6月所属期增值税均逾期申报,是否可以合并为一次处理?
答:由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因此该情况应作为纳税人两个逾期未申报行为,不属于“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不合并为一次处理。
七、纳税人应该怎样办理“首违不罚”?
答: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的办理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办结,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不予处罚决定书;自7月1日起,纳税人可自行登陆国税网站处理“首违不罚”违法行为,可不必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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