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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暂停部分涉税鉴证业务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发[2014]15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27 | 生效日期:2014-08-27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条第(一)项第4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和第十条第(二)项第5款中报送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地税发[2014]30号)第四条:“进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企业包括:
(一)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琼地税发[2014]30号属一次性有效文件,每年一发,且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为慎重起见,本文一并取消,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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