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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8-25 生效日期:2014-08-25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退(免)税申报凭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采集出口发票电子信息。出口企业应在开具出口发票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在申报退(免)税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出口发票。

  出口企业应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或普金发票打印管理系统出口发票专用版开具出口发票,并定期形成出口发票电子信息数据(生成数据文件名:“纳税识别号_申报年月_文件序号_CKFP.ZIP”),可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者办税服务厅的提交出口发票电子信息。


附件:
1:出口企业形成出口发票电子信息数据指引
2:出口企业网上提交出口发票信息操作指引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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