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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8-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广大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我局于2014年初草拟了《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省财政厅、系统内部和部分纳税人意见。经认真梳理和分析,采纳了部分建设性意见,增加了部分内容,删除了一些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经过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因存在争议至今仍未进行合法性审核。为了让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能落到实处,解决纳税人所面临的不利困难,并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现将《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稿)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你们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宝贵建议,填写《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纳税人意见表》后发送电子邮箱gzds_wb@163.com。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3日

  附件1: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
  第二章 减免事项及权限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和扶持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困难原因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其他困难原因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年度申请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并将批文报市、州级地税机关备案;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报市、州级地税机关予以审批,并将批文报省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审批。
  省直管县(市)地税机关行使市、州级地税机关相同的减免税管理权限。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次年审批减免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审批办法。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明(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文件复印件;
  4. 国家有关鼓励和扶持类产业,应提供摘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十一条 在未获得减免税批准前,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第四章 审批及时限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其困难情况及原因,撰写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政策的,按审批权限给予减免税优惠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依法不得享受减免税,地税机关需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省、市、州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属于省、市、州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范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减免税审批时限的,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审批时限可按纳税人补正材料时间顺延。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批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统计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统计表)。县级地税机关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市、州级地税机关报送统计表;市、州级地税机关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省地税局报送包含本级和县级(省直管县除外)的统计表;省直管县于每年5月30日前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监督、检查,在每年的执法检查中对享受困难减免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提供的会计报表及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符合减免税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受理、审批减免税的,其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稿)
    附件2: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征求纳税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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