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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电子发票增设发票校验码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8-28 生效日期:2014-08-28
 

  为更好地提供电子发票查验登记抽奖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保证进行抽奖登记行为的对象为发票的付款方(受票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增设“发票校验码”(打印在发票右上方),消费者在补录登记手机号码参加抽奖时,需录入“发票校验码”完成登记校验,具体内容如下:
  一、8月28日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的纸质发票上增加打印“发票校验码”。该发票在开具时未登记手机号码的,消费者(受票人)可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发票校验码”,通过校验后即可补录登记手机号码参加抽奖。
  消费者可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补录(广东地税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电子发票查验及抽奖登记);或通过短信补录(编辑“fpdj,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发票校验码”发送到123662)。
  二、在8月28日前开具未过补录登记时效的发票(纸质发票票面上没有打印“发票校验码”),补录登记的操作方式按原有操作规则不变。即: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补录登记的,无须输入“发票校验码”;通过短信补录的,编辑“fpdj,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发送到123662。
  三、仅查验发票真伪,不登记发票抽奖的,无须输入发票校验码。
  四、“发票校验码”仅打印在纸质发票票面,仅有接触到纸质发票的人员可见,请消费者注意保管好信息,保障自己参与抽奖的权益。开票人禁止私自记录“发票校验码”,一律不得录入非付款方的手机号码登记抽奖,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录入发票的抽奖、兑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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