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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法[2014]7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23 | 生效日期:2014-06-23 |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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