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温政办[2014]1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8-26 生效日期:2014-08-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商回归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温商回乡创业,促进温州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有关促进“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引进海内外温商重大投资项目。
  对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参照温委办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重点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符合申请“一事一议”项目资格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对引进的制造业总投资超20亿元和临港产业超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对投资方进行特别奖励。对引进超20亿元和50亿元且一年内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的重大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绩中给予记功嘉奖,酌情加分,并确定为工业类优秀单位。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对市区工业企业年度国、地税缴库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市区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一年内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市财政对国际先进进口设备奖励15%,国产高档设备奖励10%,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温商参与现代农业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转型升级及海洋科技等方面项目,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对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二)支持市外温商回乡投资办实业。
  对市外、境外温商回归在市区设立企业,建筑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制造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以后两年缴纳国、地税款保持10%递增(如第二年缴纳税款增幅低10%的,则取消后两年扶持性奖励),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后,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70%给予奖励,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对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温商总部企业,继续按照温政发[2013]89号文件予以支持。
  (三)支持温商回归投资网络经济。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经市商务局(网络经济局)牵头组织认定,给予五年扶持性奖励,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温商回归创办科技服务业、引进人才。
  支持温商回归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对市区新引进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对新获得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专项科技经费奖励。对市区温商企业取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在专项奖励和科研经费资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对人才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五)支持温商回归新办文化企业。
  对新引进的,在温州市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由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80%的奖励。
  (六)对符合申请“一事一议”资格条件的温商重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特别重大的引进项目,经认定按照温政发[2013]70号文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温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温商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支持温商科技创新、创业投资。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温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支持温商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温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六)支持温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支持温商创业投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创业投资涉及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八)支持温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办理。
  本实施意见涉及奖补对象包括温商回归企业及其他客商来温投资创办的企业,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除上文已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均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增量分成比例”)分担,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各负责有关认定工作的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涉及认定后在规定年度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期限截至2016年12月止。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同一事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