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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告知书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26 | 生效日期:2014-08-26 |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连续发了两份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现将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概括如下: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贵单位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反馈。
相关文件下载: 下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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