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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2014〕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8-21 生效日期:2014-08-2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规定执行。
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
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城乡户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以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
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五、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把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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