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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税务系统“上海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法[2014]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07 | 生效日期:2014-08-07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确认第二批“上海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沪依法治市办[2014]12号),经考核验收、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市依法治市办、市府法制办确定,市税务稽查一局、市税务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宝山区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局,为上海市第二批、本市税务系统首批“上海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创建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本市税务系统税收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获得“上海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局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和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做到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行政管理合法到位、行政执法规范文明、监督机制完善有效、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公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推广“示范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队伍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为进一步提升本单位、本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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