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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国土房[2014]3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8-15 生效日期:2014-08-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调整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的确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二、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由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证明。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继续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防范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建立政府、开发企业、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对于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国土房产部门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以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契机,促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发展。
  六、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避免出现结构性剩余。
  建立健全土地供后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
  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本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为1年。过去颁布的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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