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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15 | 生效日期:2014-08-15 |
尊敬的纳税人:
部分纳税人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报时,无法选择零税率。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报税时,如果申报的是保障性住房,8月份在税率为2%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先填写零进行申报,9月份将8月份实际应填写的应税收入和9月份应实际填写的应税收入合计数填入零税率所对应的应税收入栏(9月份申报时系统将添加上保障性住房零税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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