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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24 | 生效日期:2014-07-24 |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
统一规范办税服务标识是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形象、便利纳税人办税的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办税服务标识规范工作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细化落实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46号)及《通知》的规定,对办税服务厅内、外标识及背景墙进行规范。
(一)外部标识
县级(含县级)以上办税服务厅名称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基层税务所(分局)及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办税服务延伸点,名称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室”,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其它场所开展国税办税服务的单位,名称统一使用“国税办税服务窗口”。
(二)内部标识
统一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46号)规定的标准规范实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其它场所的单位,政务服务中心有统一内部标识规范的按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标准执行。
(三)背景墙
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通知》规定的“税徽+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的样式。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具体规格各地可参照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不一致的要抓紧整改。
三、稳步推进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在本着节俭、实用原则的基础上,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各市(州)所在地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务必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市(州)局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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