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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公司和加油站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8-04 | 生效日期:2014-08-01 |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公司和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市区(哈尔滨市不含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加油站,统一使用相应市级公司领取并加盖市级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非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仍按现行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
二、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向购油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用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待用户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由预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油用户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在其他加油站加油时,其他加油站不得向购油用户开具发票。
三、加油站以收取现金形式售油,由该加油站或与该加油站统一使用发票的其他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加油车辆牌号。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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