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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23 | 生效日期:2014-06-25 |
局关于成都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在成都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应用范围,限于经成都市商务局确认在成都市注册登记并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消费者和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接收电子发票的企业销售商品时开具。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可向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时开具。
三、试点期间,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制订。试点企业通过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四、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报送。
五、试点开具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确认的可接收电子发票的企业取得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完全同等效力。
六、试点企业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七、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活动;不得通过红冲电子发票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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