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发[1999]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1999-04-20 | 生效日期:1999-04-20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范围;
(二)有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有无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企业至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具体检测单位名单附后)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申请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七、各地要建立免税饲料产品的企业档案,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控。市、地国税局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将所辖免税企业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