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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教[2014]18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4-07-22 生效日期:2014-07-22
 

文化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重点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对管理中心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艺术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艺术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依法检查、监督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支出使用绩效。

  (四)负责管理中心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算,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由文化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条 项目资助支出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资助支出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超过艺术基金年度收入预算3%,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或个人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支出,以及管理中心用于文艺作品征集收藏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支出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艺术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1.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在校实习生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

  2.专家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

  (1)评审费,指支付给专家的项目评审费。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2)验收费,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支付给所聘验收专家的费用,根据专家实际参与验收工作的时间,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3)咨询费,指管理中心因艺术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按照每人次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4)讲课费,指管理中心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艺术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四)委托验收费,指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个项目5000-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艺术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六)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七)宣传费,指艺术基金宣传工作支出。

  (八)其他与艺术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艺术基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应当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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