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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部分定额核定要素、系数参数值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7-24 | 生效日期:2014-09-01 |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定额核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近几年执行情况和典型调查的结果,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相关要素、系数参数值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及相关注意事项
本次调整为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吴江)范围内的饮食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个体定期定额户。
月营业额的核定以基本等级地段要素核定额与各调整系数的乘积而确定。(具体标准与等级分类见附件)
为提高计算相关税款的简便性,根据“要素·系数法”计算出的数值按四舍五入方式取100的倍数最终确定月营业额。个体税收定额经公示审批确定后执行期为一年。
二、调整新增行业类型
本次调整新增了宠物美容、宠物医疗、婴儿游泳、保姆家政等七个行业子目。
三、其他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市区个体“要素·系数法”定额标准对照表(2014)新(略)
附件2:市区个体定额标准分级地段列举(试行)(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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