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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31 | 生效日期:2014-07-31 |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4年9月1日—5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3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宝安区为50892元,龙岗区为46434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有关精神,2013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
(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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