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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发〔2014〕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23 | 生效日期:2014-07-23 |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小型微利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重要决策,是中央深化改革、激发小型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和转型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广的特点,切实为小型企业发展减轻负担。
二、加强组织,落实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负责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责任部门要加强与机关内外各单位的沟通联系,通力协作、创新方式、精心安排,做到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三、广泛宣传,积极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将政策贯彻落实活动纳入国税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加强与传媒的沟通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国税网站、网络互动及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四、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管理方式,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一)取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改由企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无需审核审批。
(二)享受优惠企业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按要求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三)对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确定企业定额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的衔接工作。对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时应予以享受;对于季度预缴没有享受到优惠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予以享受。
(五)省国税局将对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修订,主动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主动提醒其享受优惠。
五、跟踪问效,及时总结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省国税局将适时对各市抽样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国税局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绩效考核的要求,依时报送考核所要求的资料。
(三)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统计,并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密切跟踪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并上报省国税局,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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