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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30 | 生效日期:2014-06-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行为,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布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事项,并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全省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由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四、《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省国家税务局及时发布公告。申请人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提出申请”和第三十六条“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废止。
五、《实施办法》中“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1。
六、《实施办法》中“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全部作废,按本公告附件2执行。
七、本次公布的七项税务行政许可,若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批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条件:江西省内注册、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备先进,胶版印刷,技术力量强,能够保证印刷质量;保密措施过硬,能够保证发票安全;能够按照国税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以及省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印刷设备、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和申请理由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5.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6.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7.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有效期限:三年。发票印制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审批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金额、所属期、延缴期限和理由等。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等。
3.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2)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当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3)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审批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申报的所属期、延期期限和理由等。
2.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确有困难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审批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条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要求及理由等。
2.提交税务机关下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3.申请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审批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三)条件: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最高开票限额。
1.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当签订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4.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及以下的条件:
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度已实现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此前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首次核定的除外),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理由,申请开票机数量等。
2.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审批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条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四)申请期限:按月度预缴的在每年2月5日之前;按季度预缴的在每年4月5日之前。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包括申请采取实际利润额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及申请理由。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审批机关: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条件:非居民企业自主选择。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包括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说明及主要机构场所汇缴的主要职责。
2.各机构场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情况。
3.各机构场所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4.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附件(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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