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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23 | 生效日期:2014-06-23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现就我省国税系统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的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范围内,由全省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67项,其中行政许可类审批7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60项。对纳入行政审批范畴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期限作出审批决定。
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三、对已经取消和调整以及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并应结合纳税评估、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加强后续管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本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各市、县国税局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六、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依照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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