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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地税税一发[2000]第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0-20 | 生效日期:2000-10-20 |
运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请示》(运署地税流发(2000)3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企业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破产企业仍拥用财产所有权。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不动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为破产企业。
鉴于原企业已宣告破产,因此由清算小组负责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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