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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16 | 生效日期:2014-06-16 |
尊敬的缴费人:
为便于税费统管,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含)前。
我们将于6月27日统一在征管、网报系统中批量修改。
各级征收、管理单位也将及时核实调整完毕,确保7月份按新的征收期征收费款。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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