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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温馨提示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14-05-15 | 生效日期:2014-06-01 |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请经营电信业的纳税人及时办理营改增试点涉税事项,以享受营改增改革红利。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电信服务必须从2014年6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我局另行规定的除外)。自2014年7月1日起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税款。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配合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户籍信息核实等涉税信息核实确认工作。需要到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请登录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通知公告”栏查询。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经营电信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实确认后,请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三方协议签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用、税控器具发行等涉税事项。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陆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栏目,查阅、下载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和最新动态,或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宣传资料、咨询涉税事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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