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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税[2005]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省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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