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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1-01 生效日期:2020-12-31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范围的,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或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说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3.符合《优惠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说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2012]5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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