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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地税地[1996]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6-07-18 | 生效日期:1996-07-18 |
提示——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28号),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废止。
最近,对有关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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