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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4-04-11 | 生效日期:2014-06-01 |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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