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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08 | 生效日期:2014-04-08 |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决定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3、地方商业银行;
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重点关注投资两家以上企业(含间接投资,即利用所投资企业再投资)且投资规模较大的自然人];
5、“营改增”企业;
6、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7、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至2014年10月底结束。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主要检查纳税人2012年至2013年纳税情况,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纳税人全面自查相关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相关纳税人对2012年至2013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填写《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表单可以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或登录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yq.jsds.gov.cn下载)。
苏州市区范围内相关纳税人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自查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滞纳金的,请与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南门路999号602室,电话65200682)联系,取得自查申报编码后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其他各市、吴江、吴中、相城的相关纳税人同步按照当地通知操作。
园区纳税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报送至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7楼721室),取得自查申报编码并至二楼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
在自查自纠告一段落之后,将结合纳税人的自查情况选取部分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仍有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地址:
姑苏区干将西路535号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0号
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号常熟市虞山镇枫林路28号
吴江区鲈乡南路1868号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102号
吴中区开发区苏街198号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1号
相城区嘉元路1号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二楼办税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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