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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4-08 生效日期:2014-04-08
 

各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小规模出口免税企业:
  根据近期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相应的申报系统进行了调整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小规模出口免税企业从2014年4月9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V14.0 SP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V12.0 SP1,小规模企业免税申报使用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V14.0 SP1。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本次升级不需要单独升级退税率文库。
  三、本次升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调整委托代理证明超期限制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其它详见申报软件的文档说明。
  四、本次升级主要注意事项:
  本次升级必须在上一版本基础上进行升级,即先安装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V14.0,或者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V12.0,然后按“安装说明”进行升级。
  五、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新版升级程序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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