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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诚信经营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温馨提示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4-08 | 生效日期:2014-04-08 |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一些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询问税务登记转为“非正常”对自身是否有影响,同时个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反映其身份信息被税务系统“监控”。
经了解,这些情况均为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造成的。所谓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有关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暂停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避免被转为“非正常”给您造成不便,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请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二、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发生逾期未申报纳税,请及时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进行补充申报。
三、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请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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