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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函[201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2-07 | 生效日期:2014-01-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方式进行征缴,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014年前征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继续在纳税担保金中核算,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或担保金退回。
自2014年1月1日之后征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反映在会统报表《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纳税保证金项目并进行核算,不再在纳税担保金中反映和核算。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国税发[2010]8号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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