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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新地税四字[1997]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1997-12-22
 

备注——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7-17起全文废止。

针对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和有关规定精神,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一、承包承租经营者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承包。

  二、对于一些单位平时给职工只发一部分工资,年终根据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性发给职工的收入(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薪收入仅属于补发职工应得的工资部分,应将其分摊到补发工资所属月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收入中(包括实物、有价证券)除应补发给职工应得工资以外的部分,一律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规定(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兵团农牧团场和国营农、林、渔、牧场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后勤服务及其他人员采取本条 所述情形计发职工报酬的,也按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人寿保险公司聘用的人寿保险营销人员按规定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佣金或收入,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难暂定为其取得佣金收入的40%,由支付佣金收入的保险公司按月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人员再次就业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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