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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1-31 | 生效日期:2014-01-31 |
近日,陆续接到各局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不统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得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同城提供收派服务是指在同一城市提供收派服务,就我市而言,指纳税人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就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其取得的收派服务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其取得的销售额一并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经与市财政局商定,我市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市财税部门根据总机构汇总纳税情况,可按年调整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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