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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泰地税发[2006]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第字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泰地税发〔2004〕165号文件转发)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征的起止时间为:如征用的是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到办理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当月;如征用的是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到办理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当月。
三、计税依据。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售房开始后,每月(季)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减去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面积与公用面积的分摊面积之和后的差额。确认商品房已售的标志为按合同表明的全部房款发票已开具。公用面积的分摊面积计算公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该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占地面积总和)×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该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占地面积总和。
四、各地应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出售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见附件)。
附件: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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