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7-20 | 生效日期:1995-07-20 |
财税字第 213 号发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二、新建房从峻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