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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0-27 | 生效日期:2013-10-2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现就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接12366投诉及部分市县反映,对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多数住户购买水、电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投诉,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指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
三、此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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