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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10-27 生效日期:2013-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现就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接12366投诉及部分市县反映,对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多数住户购买水、电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投诉,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指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

  三、此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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