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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国税流[2003]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04 | 生效日期:2003-11-04 |
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已经审批过的免税饲料项目,可由各县(市)国税机关审核后继续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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