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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粤地税函[2003]33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

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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