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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3]3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5-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
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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