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税发[1990]4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1990-07-18 | 生效日期:1990-07-18 |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迭有反映。省局意见,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第14点“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