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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税[2013]4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7-10 生效日期:2013-08-01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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