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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税四字[1989]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89-01-11 | 生效日期:1989-01-11 |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近郊区,不设街委建制的不征。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育、聋、哑、残人员数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福利工厂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测定土地面积证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取得土地面积证明后重新调整纳税金额,已纳税金不退不补。
六、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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