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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1997]1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7-06-24 | 生效日期:1997-06-24 |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的证券回购收入是否应征营业税的请示》(河地税发[1997]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买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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