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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印花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税三[1989]9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89-11-27 | 生效日期:1989-11-27 |
根据国家税务局最近召开的部分地区地方税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征收印花税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印花税只就《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的委托代理业务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对《条例》规定按金额计税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标明数量,又无记载金额的,应在签订书立时先按定额五元贴印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三、对某些经济事项,先订立意向性协议然后签订正式合同的,其意向性协议可不贴印花,待签订正式合同时按规定贴印花。以意向性协议作为正式合同使用,或不能确定是否将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就其意向性协议贴印花。
四、关于借款合同贴花问题。
1.对非金融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贴印花。
2.金融部门受企业主管部门委托以主管部门的资金向其所属单位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印花。
3.对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重新签订的转期贷款合同应另行贴印花;经批准不重新签订合同即可延期偿还的展期贷款和按逾期处理的贷款,不另行贴印花。
4.对国内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免贴印花。对国外商业性银行向我国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不属业同业拆借,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印花。
5.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除按规定在合同书立时按借款合同贴印花外,在租赁期满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还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印花。
五、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
1.企业的基建部门设置的账簿是企业核算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按件贴花五元。
企业的内部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党团、工会组织等部门设置的非经营性账簿不贴印花。
2.各省市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为其管理的单位办理经营性结算业务设置的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3.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代理中央和地方金库以及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设立的账簿,不属于经营账簿,不贴印花。
4.对村委会记载农、林、牧、渔及与其有关的劳务收支的账簿暂免贴印花。对记载工业、商业、饮食、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账簿,应按规定贴花。对上述两类事项同记一本账的应贴印花。
5.对已按件贴花的订本账,年内用完又启用的新账本,应另行按本贴印花,跨年使用的可不再贴花。对跨年使用的活页账,应另行按件贴花。
六、对以房屋或其他财产的使用权(不作价投资)参与各种形式。联营组织,不共担风险而以'保底利润'形式取得收益的,对其签订的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七、对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暂免贴印花。
八、对以填开缴款书方式代替贴印花纳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退库。
九、对纳税人应税凭证贴花未注销或画销的,未按规定贴花或少贴花的,以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又重用的,一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无论当时应税凭证是否继续有效或是否兑现,均应按《条例》第十三条有关罚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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