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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3]4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3-08-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海关总署: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旅客经平潭“一线”、“二线”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现行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便捷通关。海关在“二线”保留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查验权。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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